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
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根据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截止2003年12月3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 |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
国家 |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
阿尔巴尼亚 |
1995.10.4 |
2003.7.30 |
利比里亚 |
1995.12.25 |
|
阿尔及利亚 |
1995.10.4 |
|
列支敦士登 |
1933.7.14 |
1998.3.17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91.12.25 |
2000.10.19 |
立陶宛 |
|
1997.11.15 |
亚美尼亚 |
1991.12.25 |
2000.10.19 |
卢森堡 |
1924.9.1 |
1998.4.1 |
澳大利亚 |
|
2001.7.11 |
摩纳哥 |
1956.4.29 |
1996.9.27 |
奥地利 |
1909.1.1 |
1999.4.13 |
蒙古 |
1985.4.21 |
2001.6.16 |
阿塞拜疆 |
1995.12.25 |
|
摩洛哥 |
1917.7.30 |
1999.10.8 |
白俄罗斯 |
1991.12.25 |
2002.1.18 |
莫桑比克 |
1998.10.7 |
1998.10.7 |
比利时 |
1892.7.15 |
1998.4.1 |
荷兰 |
1893.3.1 |
1998.4.1 |
不丹 |
2000.8.4 |
2000.8.4 |
挪威 |
|
1996.3.29 |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
1992.3.1 |
|
波兰 |
1991.3.18 |
1997.3.4 |
保加利亚 |
1985.8.1 |
2001.10.2 |
葡萄牙 |
1893.10.31 |
1997.3.20 |
中国 |
1989.10.4 |
1995.12.1 |
韩国 |
|
2003.4.10 |
克罗地亚 |
1991.10.8 |
2004.1.23 |
摩尔多瓦 |
1991.12.25 |
1997.12.1 |
古巴 |
1989.12.6 |
1995.12.26 |
罗马尼亚 |
1920.10.6 |
1998.7.28 |
塞浦路斯 |
2003.11.4 |
2003.11.4 |
俄罗斯 |
1976.7.1 |
1997.6.10 |
捷克 |
1993.1.1 |
1996.9.25 |
圣马力诺 |
1960.9.25 |
|
朝鲜 |
1980.6.10 |
1996.10.3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1992.4.27 |
1998.2.17 |
丹麦 |
|
1996.2.13 |
塞拉利昂 |
1997.6.17 |
1999.12.28 |
埃及 |
1952.7.1 |
|
新加坡 |
|
2000.10.31 |
爱沙尼亚 |
|
1998.11.18 |
斯洛伐克 |
1993.1.1 |
1997.9.13 |
芬兰 |
|
1996.4.1 |
斯洛文尼亚 |
1991.6.25 |
1998.3.12 |
法国 |
1892.7.15 |
1997.11.7 |
西班牙 |
1892.7.15 |
1995.12.1 |
格鲁吉亚 |
|
1998.8.20 |
苏丹 |
1984.5.16 |
|
德国 |
1922.12.1 |
1996.3.20 |
斯威士兰 |
1998.12.14 |
1998.12.14 |
希腊 |
|
2000.8.10 |
瑞典 |
|
1995.12.1 |
匈牙利 |
1909.1.1 |
1997.10.3 |
瑞士 |
1892.7.15 |
1997.5.1 |
冰岛 |
|
1997.4.15 |
塔吉克斯坦 |
1991.12.25 |
|
伊朗 |
2003.12.25 |
2003.12.25 |
马其顿 |
1991.9.8 |
2002.8.30 |
爱尔兰 |
|
2001.10.19 |
土耳其 |
|
1999.1.1 |
意大利 |
1894.10.15 |
2000.4.17 |
土库曼斯坦 |
|
1999.9.28 |
日本 |
|
2000.3.14 |
乌克兰 |
1991.12.25 |
2000.12.29 |
哈萨克斯坦 |
1991.12.25 |
|
英国 |
|
1995.12.1 |
肯尼亚 |
1998.6.26 |
1998.6.26 |
美国 |
|
2003.11.2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1.12.25 |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1.12.25 |
|
拉脱维亚 |
1995.1.1 |
2000.1.5 |
越南 |
1949.3.8 |
|
莱索托 |
1999.2.12 |
1999.2.12 |
赞比亚 |
|
2001.11.15 |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 需要说明的是,"马德里联盟"中有一些国家既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又是"议定书"缔约方,例如中国、比荷卢、德国、西班牙、法国等,对这些缔约方仍适用马德里协定。而有些国家是纯议定书缔约方,仅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如澳大利亚、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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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就是省时、省力、省钱,商标注册提交一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交一次费用,一年之内完成。
1. 省力:联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不需要委托国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
2. 省时:商标国际注册的日期,以国家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在申请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编写申请号,并在30天内将申请书件寄国际局。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3-4个月的时间,国际局可发商标注册证。
申请中指定的各保护国家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受理审查申请。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即延伸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被指定保护的国家驳回,申请人可根据该驳回的国家法律,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申诉。若在上述一年(议定书国家一年半)期限内申请未被驳回,则商标视为自动获得保护。
3. 省钱: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规费,不需要到成员国内每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纳费用。国际注册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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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中国自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之后,即开始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议定书》。
中国企业或个人均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在同一种申请书中,中国申请人可指定属于《马德里协定》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也可以指定属于《议定书》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或者既指定《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又指定《议定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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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和要求
申请人资格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
2.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
3. 具有中国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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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基础
1. 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注册申请: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 根据《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核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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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手续
申请手续由国家商标局向国际局统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手续,须经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由国家商标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办理注册。国际局不受理单个企业的自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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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所需信息和文件
1. 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详细地址;
2. 中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商标注册申请证明1份;
3. 商标黑白图样2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厘米 ×8厘米,最小不小于5厘米×5厘米;
4. 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和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图样2份;
5.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
6. 指定保护的国家,但不得包括中国;
7. 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巴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国际申请所用语言的语音,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8. 由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若委托了代理机构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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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1. 申请人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注册申请
2.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
3. 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收费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数额缴纳注册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4. 商标局收到足额汇款后,向国际局递交申请;
5.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中国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中国商标局国际注册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
6. 国际局向指定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传送申请文件,各商标主管机关收到申请文件后, 根据本国商标法对申请的商标进行检索、审查。
7. 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即延伸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期限内未被指定国驳回,则商标视为在指定国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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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有效期及续展
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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