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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3年4月10日)
深府〔2003〕63号

  《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技部《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五”期间发展纲要》(国科发火字〔2001〕237号),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系指由市、区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或合资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政府积极倡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深圳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市民办科技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有关事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设立的、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员中的理工类和人文类等专业人才结构合理,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总额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且场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不属于自有或租用的场地不能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该场地内的企业也不属于入孵企业。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物业租金和管理等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设有以上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同科技企业孵化器外有关中介机构建立了固定合作关系。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和设施的使用有明确、可行、公开以及大部分入孵企业认可的规章制度。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前,服务和公共设施的受惠企业要达到入孵企业总数的85%以上,其中有80%的企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满意或基本满意。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3年内项目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自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的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以保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动态良性循环。
  第六条 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处于初创期的独立法人;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三)自主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行业成长性较好,市场潜力大;
  (四)产权明晰,运行机制较好;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达到市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具体特点,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
  (八)市科技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将上述有关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并同时对入孵企业进行全面问卷调查,以确定其对孵化器在服务、管理、收费等多方面工作的满意度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核准后,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四)向核准的申报单位颁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牌匾。科技企业孵化器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年审考核。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送统计报表。
  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企事业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考核通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考核未通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取消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格,收回《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和认定时所颁发的牌匾。每年考核结果由市科技局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政府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一次性无偿资助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助额为其总投资额的20%,最高为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由市财政参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科技企业孵化器公用服务设施,按有关制度规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为入孵企业办理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出国赴港澳等手续方面享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第六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讯建设、专业实验室的设备仪器等共享设施的建设,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费用补贴。不得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流动资金、管理费用、日常开支,也不得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用途,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事先向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新的用途使用。私自改变用途的,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收回下拨的资金。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按照科技三项费用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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