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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18号文件,鼓励深圳市软件产业(含集成电路设计业,下同)的发展,根据深府〔2001〕 11号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简称软件专项资金)是深圳市政府从财政预算内支出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深圳软件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软件专项资金的支持和资助的对象及范围如下:
  (一) 根据深府[2001]11号第七条的规定,对重点软件企业进行专项补贴;
  (二) 对软件企业用于软件开发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
  (三) 对入驻在经过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园内的软件企业的房租进行补贴,软件园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 对建立软件产业服务体系进行资助,支持深圳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设立软件学院或软件专业、成立软件开发研究中心;
  (五) 对重大软件产品和项目进行资助;
  (六) 对软件企业无息借款;
  (七) 对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软件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深圳行政区域内设立、且主要研发、经营活动在深圳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软件企业及其开发的软件产品和项目;
  (二) 经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
  (三)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软件开发项目。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或项目,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使用软件专项资金。
  第五条 符合软件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到“政府在线”网页下载软件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在工作日内向市信息办上报申请资料。
  第六条 申请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分:借款与资助、专项补贴、房补)及申请软盘。
  (二) 企业的基本情况、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及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交验正本)。
  (三) 申请项目借款和资助的要提交经专家评审过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的直接成本预算及项目资金的详细计划安排;
  (四) 申请专项补贴的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清单和国家及省、市确定重点软件企业的有关文件;
  (五) 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提交入驻软件园的证明材料和房租支付证明材料;
  (六)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如有故意作假或严重违背客观的内容,将驳回申请,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七条 项目借款与资助实行日常受理申请,不定期发放。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审定和资金的批准发放,具体职责及批准程序是:
  (一) 组织专家小组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二) 组织联合调查小组根据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三)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联合调查小组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
  第八条 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支持的单位和项目,并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与用款单位共同签订用款合同。
  第九条 对因项目急需用款,需短期内办理借款手续的小额(100万元以下)借款申请,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联合发文通知企业,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到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日后补办项目的正常申请手续,并从项目支持额度中扣除。
  第十条 专项补贴每年分二次发放,日常受理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软件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到市信息办申请专项补贴,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发文通知企业。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到市财政局办理补贴。
  第十一条 银行贷款贴息每年办理二次,对于获得银行贷款的软件企业,可由银行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办审核后联合发文通知银行和企业。市财政局直接将款项划转给银行。
  第十二条 房租补贴每年办理一次,对符合申请房租补贴条件的软件企业,在每年3月向市信息办提交房租补贴申请,经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发文通知企业。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到市财政局办理房租补贴。
  第十三条 获得借款与资助的单位必须在指定的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并委托银行对项目用款实行监管,银行每季度将项目的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办,企业每四个月将项目进展情况和用款情况报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要做好项目借款资金的回收工作。对逾期不归还或不履行还款计划的项目单位,应积极督促其归还。对故意不还、有意逃债的单位列入信誉黑名单或在媒体公开爆光,情节恶劣的依法起诉;对于有关原因造成的损失,将另行制定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对所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经两单位同意,可终止余款的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款项,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的资助项目的申请。
  (一) 已连续两次未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用款情况。
  (二) 已拨付的款项用于和该项目无关的开支。
  (三) 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严重滞后于项目计划。
  (四) 项目实际市场效益同预期相差巨大。
  (五) 其他非正常情况。
  第十六条 获资助的项目在完成后三个月内,提交一份项目完成情况评估报告。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无偿资助项目,收回其资助的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的资助项目的申请。
  第十七条 每财政年度结束,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就当年软件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
  第十八条 每年软件专项资金的1% 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库的维护及软件产业发展调研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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