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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网繁体版 →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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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 2001 年 3 月 28 日國務院笫 36 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1 年 4 月 2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00 號公佈 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鼓勵集成電路技術的創新,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 一 ) 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既以半導體材料爲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份或者全部互聯機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産品或者最終産品;
( 二 )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 以下簡稱布圖設計 ) ,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聯機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爲製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三維配置;
( 三 ) 布圖設計權利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布圖設計享有專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四 ) 複製,是指重復製作布圖設計或者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的行爲;
( 五 ) 商業利用,是指爲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的行爲。
第三條 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的布圖設計,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首先在中國境內投入商業利用的 , 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其創作者所屬國同中國簽訂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協定或者與中國共同參加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國際條約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第四條 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即該布圖設計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並且在其創作時該布圖設計在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製造者中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
受保護的常規設計組成的布圖設計,其組合作爲整體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
笫五條 本條例對布圖設計的保護 , 不延及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第六條 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布圖設計專有權

第七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享有下列專有權:
( 一 ) 對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進行複製;
( 二 ) 將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
含有該集成電路投入商業利用。
第八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經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登記,或由國務院知識産權核准的代理機構代爲辦理産生。
未經登記的布圖設計不受本條例保護。
第九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於布圖設計創作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依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思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布圖設計,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創作者。
由自然人創作的布圖設計,該自然人是創作者。
第十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爲 10 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起,但是無論是否登記或者投入商業利用,布圖設計自創作完成之日起 15 年後,既不具創新無利於科學技術的發展,不再受本條例保護,該布圖設計既進入公有領域。

第三章 布圖設計的登記

第十一條 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負責布圖設計登記工作,受理布圖設計登記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交:
( 一 )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
( 二 ) 布圖設計的複製件或者圖樣;
( 三 ) 布圖設計己投入商業利用的,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
( 四 ) 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 五 ) 或由國務院知識産權核准的代理機構代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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