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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网专利申请 → 专利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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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1993年版审查指南基础上,依据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公布,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及其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公布,2001年7月1日施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发布。

使 用 说 明

1.本指南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2.本指南各个部分中分章,章以下设节,节分四个等级,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排列以确定其位置。例如,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新颖性)中,2.1.3.2(使用公开)是第四级节,它属于第三级节2.1.3(公开方式),2.1.3节属于第二级节2.1(现有技术),2.1节属于第一级节2(新颖性概念)。

  3.本指南除包括前言、使用说明和略语表外,还设有总目录,列出第一至第五部分中各章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每一部分都设有分目录,列出该部分各章、节(共四个等级节)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读者可以根据需要查找的内容,在总目录中找到该内容属于第几部分第几章,再到相应的分目录中找到其具体位置。

  4.本指南每一部分的正文均从第1页开始,采用“1-1”形式的页码格式,以便读者整本查阅。例如:“1-5”表示第一部分第5页,“3-18”表示第三部分第18页。

  5.本指南正文包括文字描述及法律、法规条款标引两栏,前者位于每页的右侧,后者位于每页的左侧。法律、法规条款标引使用缩略语(参见略语表)。读者阅读指南右栏的内容时,可以对照左栏相应位置上标出的法律、法规条款中规定的内容,以帮助理解。

  6.本指南是对1993年版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原指南)的修订,删除了原指南中第三部分(撤销程序),新增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及第四部分第五章(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性判断),其余各章、节中增加或删改的内容,以符号形式注于本指南正文的右侧。所用符号为:

* 表示本节或自然段为新增内容,该符号位于该节的名称所在行或该自然段的首行;

|  表示原指南相应行的内容有修改(包括在相应部分有增加或删去的内容);

☉  表示原指南此处的内容被整段删除;

┖  表示原指南此处的内容已整段移到别处;

┚  表示本节或自然段的内容是从原指南中其他部分移来的,该符号位于该节的名称所在行或该自然段的末行。


略 语 表

本表列出本指南正文中每页左侧标出的法律、法规条款的缩略实例。

法18             专利法第十八条
法5及25            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
法22.1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法22.2及.3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法24(1)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法25.1(1)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细则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细则56及57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
细则20-2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
细则6.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
细则20.1及.3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细则42.2及43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
细则21.3及23.2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细则26(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细则18.1(4)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细则101.1(3)及(4)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

条约23           专利合作条约第23条
条约19及34          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及第34条
条约11(3)           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第(3)款
条约24(1)(i)及(ii)        专利合作条约第24条第(1)款(i)及(ii)
条约细则17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7条
条约细则5.2(b)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5条第2款(b)
条约细则13之二.3(a)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3条之二第3款(a)
条约细则49.5(a之二)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9条第5款(a之二)


   200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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