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相关机构| 联系我们| 繁体| ENGLISH

井蓝
WELLBLUE
罗莎琳ROSA..
罗莎琳ROSA..
罗莎琳ROSA..
健驰
恒康
得耐宝
得耐宝
盈美蒂.蜜语

一种找平井盖
可更换和外挂式..
分裂导线用防..
带有多种充电功..
去湿康足散
数码电子印章专..
一种生物电阻率..
无创内凸式疝气..
住宅通风装置
用于防止汽车..

有关汽车服务品..
适应“入世”形..
完善商标法律 ..
《商标法修正案..
"入世"后我国..
适应入世要求 ..
国外或港澳台企..
仪征品牌农业的..
浅议注册商标的..
商标显著性研究



   
 
深圳知识产权网海关备案 → 海关总署关于收取知识...
点此滚屏鼠标双击自动滚屏


海关总署关于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4〕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现就备案费的收取事项公告如下: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

二、申请人应当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备案费专用帐户。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专用帐户:
开户银行:北京市工商银行王府井分理处
银 行 号:工商7
帐 号:090144070-44
户 名: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收费专户

三、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前预先缴纳备案费,并在备案申请书中随附备案费银行转帐单的复印件。对未随附银行转帐单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四、海关总署准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备案费收据;海关总署不予备案的,应当向申请人退还备案费。

五、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不再缴纳备案费。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当重新缴纳备案费。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被海关总署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申请人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六、本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版权所有 深圳知识产权网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86-0755-83461499 传真电话:86-0755-83460428 邮箱:root@szlogo.com
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社会保险局1928 邮编:518033
Copyright©2004-2005 Szlog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CI Web Design By:Szc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