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代理授权委托书
根据海关总署2004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实施办法》同时公布了代理授权委托书的格式。 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代理人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委托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均应当向提交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下载<<